公約的有關機關

締約國大會

締約國大會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最高權力機關,每兩年舉行一次常會。如若它作出此類決定或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或至少三分之一的締約國提出要求,可舉行特別會議。大會應透過自己的議事規則。

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政府間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依照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生效之後,委員會由參加大會之締約國選出的18個締約國的代表組成。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締約國的數目達到50個之後,委員會委員國的數目將增至24個。

在不妨礙公約賦予委員會的其他職權的情況下,其職能如下:

一、宣傳公約的目標,鼓勵並監督其實施情況;

二、就好的做法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措施提出建議;

三、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擬訂利用基金資金的計劃並提交大會批准;

四、按照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努力尋求增加其資金的方式方法,併為此採取必要的措施;

五、擬訂實施公約的業務指南並提交大會批准;

六、根據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審議締約國的報告並將報告綜述提交大會;

七、根據委員會制定的、大會批准的客觀遴選標準,審議締約國提出的申請並就以下事項作出決定:

(一)列入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述及的名錄和提名;

(二)按照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提供國際援助。

審查機構

審查機構委員會根據《公約》第八條第三款設立名為“審查機構”的諮詢機構,負責完成對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申報、最能體現《公約》原則和目標的計劃、專案和活動的推薦,以及10萬美元以上的國際援助申請的審查工作。審查機構將向委員會提出建議,以便其做出決定。委員會應在考慮公平地域代表性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各個領域的情況下指定十二名成員組成審查機構,即:代表非委員會委員締約國的六名非物質文化遺產各領域的合格專家和六個經認證的非政府組織。

審查機構成員任期不得超過四年。委員會每年應更換四分之一的審查機構成員。秘書處應至遲於委員會屆會開幕三個月之前,將待補空缺職位通知各選舉組的締約國。相關選舉組主席應至遲於屆會開幕六週之前,將至多三名候選成員的材料送達秘書處。一經委員會任命,審查機構成員應為所有締約國和《公約》的利益秉公行事。

審查機構應向委員會提交審查報告,包括以下建議內容:

一、將所申報遺產專案列入或不列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或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抑或將其退回申報國,請其補充資訊;

二、遴選或不遴選推薦的計劃、專案或活動,或將其退回申報國,請其補充資訊;或

三、批准或不批准國際援助申請,或將其退回申報國,請其補充資訊。

來源:《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