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盧小說網"擅用《花千骨》字樣 晉江維權獲賠償
法院判決騰飛克公司於“飛盧小說網”釋出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2013年3月,作者江晨舟與晉江公司簽訂協議,將簽約作品《花千骨》的獨家電子版權授予晉江公司,授權期限至2017年3月。
"飛盧小說網"擅用《花千骨》字樣
(來源:海淀法院網)
因認為“飛盧小說網”創作大賽中經營的百餘部網路小說作品名稱均含有“花千骨”字樣,北京晉江原創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當競爭糾紛為由,將“飛盧小說網”經營者北京騰飛克科技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法院判決騰飛克公司於“飛盧小說網”釋出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原告晉江公司訴稱,其經營網路文學創作網站,其簽約作者果果創作的文學作品《花千骨》由其經營,進行了遊戲、電視劇等改編,已為廣大的消費者知悉並獲得較高的市場知名度。“花千骨”作為原著女主角的名字,隨著《花千骨》版權的不斷開發,該名稱已經成為顯著性用詞,作為一種無形智慧財產權,代表著原告公司和作者提供的小說產品的特性,已構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稱。被告亦經營網路文學網站,與原告系同業競爭者,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上透過舉辦盈利性質的同人小說創作大賽,經營了100多部作品名稱含有“花千骨”字樣的網路小說,該行為系使用原告特有商品的名稱,透過搭便車的行為獲得非法收益,並提升其市場競爭力以獲取交易機會和市場競爭優勢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嚴重損害了原告利益,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騰飛克公司在其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上刊登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及合理支出1010元。
被告騰飛克公司辯稱,晉江公司無法證明原作者真實姓名與筆名之間的對應關係,主張其商品為知名作品,但並無證據予以證明,網頁截圖及百度百科內容等不足以證明其主張,晉江公司稱其閱讀內容或作品借電視劇產生熱銷,影視作品著作權並非晉江公司所有,其行為才是搭便車,騰飛克公司為男頻網站,晉江公司網站為女頻網站,兩者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晉江公司網站中也有男頻內容,但是傾向於男同類型的居多,雙方間的世界觀完全不同。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8年3月,作者江晨舟(筆名:Fresh果果)與晉江公司簽訂協議,將其創作並發表在晉江公司經營的網站上的文學作品的獨家資訊網路傳播權以及包括影視、圖書、遊戲、玩具等衍生產品在全球範圍內獨家代理簽約的權利授予晉江公司,晉江公司依約定比例向江晨舟支付收益。2013年3月,作者江晨舟與晉江公司簽訂協議,將簽約作品《花千骨》的獨家電子版權授予晉江公司,授權期限至2017年3月。晉江公司經營的www.jjwxc.net網站自2008年12月31日首發連載了涉案作品《花千骨》小說。2009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間,經晉江公司代理簽約,涉案作品《花千骨》出版為圖書、改編為同名遊戲及熱播電視劇《花千骨》。
同時,晉江公司網站中《花千骨》小說非VIP章節點選量從160餘萬至1200餘萬不等;百度百科“花千骨”詞條載明該劇改編自Fresh果果同名小說,該劇榮獲2015年國劇盛典年度十大影響力電視劇;《北京青年報》等各大媒體網站載有關於江晨舟作為《花千骨》電視編劇的個人專題報道;愛奇藝網站中《花千骨》電視劇簡介中有該劇改編自Fresh果果同名小說等內容;齊魯網刊載的《花千骨》電視劇開機宣傳文章中有江晨舟與趙麗穎的合影;噹噹網中由湖南文藝出版社出版的《花千骨》小說圖書銷售連結有評論55551條;經晉江公司簽約,《花千骨》小說出版泰文版;《人民日報海外版》載有電視劇《花千骨》開播首日收視率“破1”,影片網站上線24小時點選量破2億,劇終當晚市場佔有率50%,創下收視記錄的報道。晉江公司作為作品《花千骨》的申請單位,獲2016年北京市提升出版業國際傳播力獎勵扶持專案專項資金及2016年度北京地區音像、電子、網路出版物獎勵扶持專案專項資金。晉江公司據此主張“花千骨”為其經營的知名作品特有名稱。
原告晉江公司於2016年11月發現,騰飛克公司經營的“飛盧小說網”中載有107個作品名稱中包含“花千骨”字樣小說閱讀連結。經查,其中9部作品為相應作者與騰飛克公司簽約的A級收費閱讀作品,其餘98部作品亦屬騰飛克公司欲擇優篩選簽約的作品範圍。
法院經審理認為,晉江公司及騰飛克公司之間存在競爭關係,江晨舟(筆名Fresh果果)為晉江公司簽約作者,其小說作品《花千骨》為晉江公司簽約作品,晉江公司對該作品享有相應經營權益。涉案作品《花千骨》為首發於晉江公司網站的原創作品,於晉江公司網站中的點選量較高,曾獲北京市級扶持專案專項資金,出版的相應圖書銷量顯著,該作品另被改編為電視劇、遊戲等衍生產品,且據其改編的同名電視劇《花千骨》收視率和知名度較高。作品名稱“花千骨”非現有通用詞彙,具有獨特性,經晉江公司經營使其具有較高知名度,在相關公眾中的識別度較高,故小說作品名稱“花千骨”應認定為知名商品特有名稱。
對於“飛盧小說網”中9部名稱中包含“花千骨”的A級簽約作品,為騰飛克公司與作者共同提供且共獲收益,二者共同實施了使用晉江公司享有權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稱之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於其餘98部作品,為騰飛克公司擇優篩選簽約範圍,故其對於網站中存在的作品內容是明知應知的,且考慮到涉案作品《花千骨》的知名度,騰飛克公司應知其網站中存在使用他人享有權益的作品名稱、搭他人便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騰飛克公司仍然予以放任,未盡應有的注意義務,構成間接侵權,已構成不正當競爭。
法院綜合考量涉案作品《花千骨》知名度和影響力、騰飛克公司的主觀過錯程度、不正當競爭行為方式、期間等因素,最終判決騰飛克公司於“飛盧小說網”釋出宣告,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1010元。
宣判後,騰飛克公司提起上訴。